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政府投資管理體制,充分利用社會化專業技術和管理力量,完善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創新體制機制,提升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社會機構代建,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使用或資產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委托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獨立開展工作并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法人(以下統稱“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統稱“代建項目”)全過程管理職責,包括項目投資咨詢、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等工作,并對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嚴格控制,項目竣(交)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直至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的制度。
第三條?代建項目原則上為納入年度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預備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基本落實,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且存在實施難度較大、專業技術性強、建設工期較緊等特殊情況。經批準采用社會代建的項目,原則上由市城建局作為委托單位并實施項目管理。
除上款以外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市城建局集中建設管理,并由市城建局組織建設;對市水務局、交通運輸局等具備建設管理能力單位負責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建設或委托市城建局等單位集中建設管理。
第四條?代建項目一般實行全過程代建,即從項目立項到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屆滿。代建項目也可從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后或概算批復后進行代建。代建單位同時具備包括投資咨詢、勘察、設計、造價、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全過程咨詢能力的,可實行全過程管理總承包;代建單位不具備全過程咨詢能力的,可以聯合體形式實行全過程管理總承包,也可依法依規選擇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相關服務事項費用可先按暫定價,以批復的項目概算為準。工程監理可由委托單位或代建單位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產生。
第五條?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項目前期工作按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辦理,必須依法完成項目立項及其他前置審批事項后,方能動工建設。
第六條?代建費用由代建管理費和獎勵金等構成,在項目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費和獎勵金原則上按《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執行,具體比例或金額在代建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委托單位應與代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期滿后清算,也可以用等額銀行保函替代預留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對特殊領域、技術難度大、工藝復雜、設計要求高的代建項目,由委托單位在代建方案中提出,經市政府批準,購買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投保費用納入委托單位部門預算解決。具體保險公司選擇、保費費率、質量風險管理要求等另行制定。
第八條?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由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九條有關代建工作的招投標事項,招標人可按相關規定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擇優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定標原則予以明確,并在相關報告中詳細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委托單位應對代建單位公開招標進行監督。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選擇
第十條?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明確后,擬實行委托代建的項目,由委托單位提出代建方案。代建方案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的功能定位、初步選址、用地規模、建設規模(或服務能力)、投資估算、代建單位選擇方式、代建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代建合同計價和監督方式、擬建地塊的用地預審、規劃選址意見、地上物權屬、地上附著物、是否涉及征地拆遷、管線遷改、代建項目履約考核和獎懲、應急替換機制等情況,以及是否需要購買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建方案征求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務、城建等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經批準后實施代建。
第十一條?委托單位應采取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代建單位,具體所采取的選擇方式及程序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二條?代建方案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后,由委托單位按照代建方案中的代建單位選取辦法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三條?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全過程項目管理能力和經驗。能夠提出詳細、先進、可行的項目管理方案,能運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建設管理技術等;
(二)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質、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力量。在提交的相關文件中應明確實際參與代建項目的首席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責任人;
(三)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代建單位、首席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責任人沒有被依法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沒有在社會信用體系或相關部門征信系統中出現失信記錄、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三年內沒有發生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重大責任事故,以及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能提供項目概算10%的履約保函;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支持投資咨詢、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單位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咨詢,培育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
第十五條?以聯合體形式參與代建項目的,應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職責,并明確牽頭責任主體。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委托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中的合作方中出現一方或多方被禁入市場、吊銷證照等行為的,應及時通過工程招投標方式另行選擇替代。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期法人的相關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代建工作,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
第十七條?保險單位由委托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并簽訂合同,委托單位具體所采取的選擇方式及程序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由保險單位采購并簽訂合同。
第三章 代建合同的訂立
第十八條?代建單位確定后,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應載明工程建設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委托單位、代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代建項目的質量和工期目標,代建費用的約定,設計變更程序,違約責任及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項目代建合同報市城建局備案。
代建單位與委托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時,代建單位應按代建管理費的10%提供履約擔保,期限為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至財務決算批復后30天內。代建單位與參建單位在簽訂參建合同時,代建單位應按參建合同金額的10%提供履約擔保,也可以選擇用參建單位提交的等額履約擔保(受益人為委托單位)替代代建單位應提交的履約擔保。
第十九條?代建管理費經市政府審定批復后,原則上不再因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而調整,不再因人工、物價、稅率、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動而調整。但當核定的投資有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況之一,且導致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原定范圍正負10%以上時,由代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委托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可參照代建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計提辦法的標準作相應調整。
代建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計提辦法以及代建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代建項目前期工作費用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由代建單位按進度向委托單位提出,委托單位審核后向相關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代建合同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激勵制度,保證最大工程費用以項目概算為限額。同時滿足未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和工程質量優良等條件的,代建單位可獲得獎勵金,原則上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且工程決算加獎勵金不得超過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具體比例或金額應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議中約定;剔除工程預備費后,如果決算較保證最大工程費用節余超過保證最大工程費用的10%以上,代建單位會同委托單位提出額外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因國家政策、法規調整等因素造成設計變更及工程費用超支的,超出部分無需代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要求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因客觀條件變更,導致代建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方案、建設規模、質量要求、工期等重要內容確需調整變更的,由代建單位報委托單位,經委托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并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
第四章 代建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報批的,則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30天內,需要購買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項目,由委托單位投保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被保險人為委托單位。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投保后20天內,保險單位選擇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從工程勘察設計階段開始參與,在施工關鍵節點進行監督檢查和風險管理。每次檢查后,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形成檢查報告,并提交保險單位、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對質量問題認定存在爭議的,應會同委托單位、保險單位委托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代建合同生效后,委托單位應書面授權代建單位開展代建工作,代建單位可憑授權委托書直接到相關政府部門申請辦理代建項目相關審批手續。代建單位按照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含工程概算)編制、辦理用地預審或規劃選址意見書等,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代建項目涉及的材料設備購買和施工必須依法依規招標。代建單位不得參與代建項目的材料設備購買和施工等其他相關業務,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和施工單位均不得與代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并將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列入概算。
第二十七條?代建項目投資不得突破項目概算,超出部分按合同規定由代建單位承擔。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概算的,應當由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共同提出,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會市財政局審核:
(一)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施工圖設計需作重大技術調整。
確需增加項目概算的,由原概算審批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八條?代建項目確因客觀原因需使用工程預備費的,代建單位征求委托單位同意后,嚴格按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和流程執行。
第二十九條?代建資金納入年度基建預算管理。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及代建管理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代建單位應在全部設計文件完成后編制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并及時提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審核確認后,與代建單位簽訂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議,作為代建合同的附屬協議。
第三十一條?代建單位實施項目管理時,應當派駐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由首席責任人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單位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首席責任人,首席責任人同一時間最多只能承擔一個項目,多個項目捆綁招標且總投資不超過10億元的,視為一個項目。首席責任人出現離職、傷亡等情況時,經委托單位同意后及時更換具備相應資質的首席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代建單位實行年度履約評價,由委托單位和市城建局負責,重點評價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的規范性、建設工程質量和進度、概算執行、安全文明生產、社會穩定風險防范、項目管理機構履職情況等。年度評價情況由市城建局備案。
代建單位承擔的代建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質工程獎項的,委托單位依代建單位的申請報市政府審定后對代建單位及其團隊、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第三十三條?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代建合同進行單項驗收。代建單位應當會同委托單位、項目單位組織項目試運行,辦理項目結算、審計、決算等手續。購買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提交最終檢查報告。明確發現質量問題的,代建單位應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經保險單位確認完成整改后,代建單位方可開展竣(交)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代建單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等手續。代建單位申報決算時,應將獎勵金和額外獎勵納入。
第三十五條?代建項目完成資產移交后,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代建單位應及時安排相關責任方對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并由相關責任方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相關責任方不履行或無法履行維修責任的,應按合同約定從工程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工程質量保證金額的,應按合同約定向相關責任方進行索賠,同時負責組織維修。代建單位未履行組織維修責任的,委托單位負責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及相關管理費用應從工程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和代建管理費中扣除;費用超出工程質量保證金額和代建管理費的,委托單位負責向代建單位索賠。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相關責任方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維修責任的,代建單位向委托單位申請工程質量保證金清算。
第三十六條?購買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項目的賠償期從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后開始計算。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時,委托單位直接向保險單位報案,保險單位應先行按照合同約定理賠,并自行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第三十七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在向委托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給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向委托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中本級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協助審查項目估算,對項目概算、結算及竣工決算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照進度審核撥付建設資金,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市住建、水務、交通、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權責分工辦理各項審批手續,負責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依法加大代建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各有關單位建立完善相關檢查和管理機制,及時糾正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規范代建行為。
第四十條?市城建局履行市級代建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責,發揮對社會代建工作的牽頭抓總作用,協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代建項目實行全流程監管;統籌協調代建項目各項前期工作,制定和指導其他委托單位制定代建方案并簽訂代建合同,依法履行合同;強化對代建項目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督促整改落實,確保代建項目高質量、高水平實施;負責代建單位、保險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委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等需求,編制代建方案;
(二)負責監督代建單位首席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責任人的配備和履職情況;
(三)協助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規劃、建設和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加快辦理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四)負責審核代建單位提出的前期工作費用,并向相關部門申請;
(五)負責確認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等文件;
(六)負責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負責監督代建項目的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建設進度管理及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管理,并且對代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承擔監督責任;
(八)督促代建單位開展項目竣(交)工驗收工作,協助代建單位申報項目結決算評審、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
(九)若代建項目需要投保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應當作為購買方及受益方;
(十)配合做好代建項目資產移交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開展代建項目履約評價和后評價工作;
(十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代建項目的全過程項目管理工作,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并對代建項目的安全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負責落實代建項目首席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責任人的配備,負責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用地、規劃、建設、環評、水保和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
(三)負責做好代建項目信息溝通管理,將重要環節報告、項目管理臺賬、突發事件情況、相關部門處罰等主要信息報送委托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四)負責組織代建項目向政府部門報建報批相關文件的編制,其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等文件需經委托單位確認后方可申報,其余文件可直接申報;
(五)負責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組織材料設備購買和工程施工的招標,負責代建項目的服務事項、材料設備購買和工程施工的合同談判、簽訂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管理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
(七)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項目財務管理;協助委托單位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對施工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定期向委托單位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八)若代建項目購買了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應當配合保險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開展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對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應及時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
(九)負責對代建項目進行風險管理,建立項目進度和質量預警機制,發現預期風險及時向委托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發出預警;
(十)負責組織工程中間驗收,會同委托單位組織竣(交)工驗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
(十一)項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試運行合格后,代建單位應當督促承包單位在3個月內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初步審核后按規定報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完成結算審核后代建單位應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后30日內,代建單位應當協助委托單位辦理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將結余資金上繳國庫;
(十二)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行使建設單位相關權責;
(十三)協助委托單位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四)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保險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選擇、管理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并監督其職責履行;
(二)建立便捷的理賠程序,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在約定時限內進行核定和理賠;
(三)對相關責任方實施代位追償;
(四)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委托單位應以代建合同為重點,對代建單位的代建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重點督促設備材料購買和施工招標工作依法依規執行,實施項目代建后評價。
第四十五條?市住建、水務、交通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代建項目的管理,在本部門職能范圍內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對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確保代建項目質量。市審計部門依法加大代建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各有關單位建立完善相關檢查和管理機制,及時糾正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規范代建行為。
第四十六條?市城建局要加強代建項目日常監督,建立代建單位、保險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代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對保險單位在代建項目承保、質量控制、理賠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管理部門,納入市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評價結果可作為選取代建單位、保險單位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保險單位應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選擇高水平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全過程參與項目監督檢查和風險管理,及時提交檢查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代建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代建合同應約定明確的違約退出機制、相應的處罰賠償條款和確保代建項目繼續實施的替代機制。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可終止代建合同的執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在代建合同履約過程中,代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代建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終止代建合同的執行,代建單位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對代建單位和保險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盡到職業責任而給委托單位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建資格的,應當依法終止代建合同的履行,并向社會公布。委托單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代建合同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代建合同義務,保證代建項目的持續性。爭議不能達成共識的,依法提請仲裁機構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委托單位、市城建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委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委托單位、市城建局及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保險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委托單位會同市城建局加強代建單位履約監管和信用監管,由于代建單位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依據代建合同追究代建單位的違約責任及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代建單位、首席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責任人在履行代建職責過程中,如有不良記錄,依法歸集到東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委托單位、市城建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建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各鎮街(園區)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社會代建的,由項目單位或鎮街(園區)報市政府審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項目代建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7日。代建項目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建項目代建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計提等配套政策,在重新修訂出臺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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